(15)“权利”和“权力”
权利:公民或法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。如,公民享有权利。
权力: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的力量。如,行使权力。
(16)“申明”和“声明”
申明:郑重地告知或者说明。如,申明原因。
声明:公开表态或说明;声明的文告。如:发表声明。
(17)“需要”和“须要”
需要:应该有,必须有;必要,有理由要;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。
须要:客观情况要求一定要。
作为动词,“需要”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、可感知的;“须要”一般不针对具体实物,而是强调事理上的必要。
(18)“实行”和“施行”
施行:执行、实施;指法令规章等公布后从某时起发生的效力。
实行:实际施行。
在动词用法中,主要是注意区分对象。“施行”的对象较为具体,“实行”的对象较为抽象。如实行改革、施行某一项政策。
(19)“违反”和“违犯”
违反:不符合;不遵守。
违犯:违背、触犯。
二者属于同义词,区别在于“违犯”情节更为严重。一般而言,“违反”更多在于规程、纪律范围内容使用;“违犯”在法律范围内使用。
(20)“和”和“与”
二者在公文一般常作为连词、介词,表达跟、向的意思。表意是一致的。
但区别在于“与”书面色彩较重,而“和”在书面与口语中都使用。
在公文标题中,一般使用“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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